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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實施上市公司倍增計劃”的戰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和企業上市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激發我市企業上市掛牌積極性,切實減輕企業上市掛牌費用負擔,規范獎勵資金的兌付操作程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企業上市”是指十堰市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首次發行股票或借殼上市,包括境內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企業掛牌”是指十堰市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和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三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勵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無申請兌現”。獎勵工作由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根據全市企業上市情況編制次年上市獎勵資金預算,函請市財政局撥付,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撥付獎勵資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績效評價與審計,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四條 獎勵對象為在十堰市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的上市或擬上市、掛牌企業。
(一)企業在上交所(主板、科創板)、深交所(主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
(二)企業“買殼”或“借殼”上市。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實現“買殼”或“借殼”上市,“殼”公司在異地的,須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回十堰市。
(三)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回十堰市。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企業在國內A股市場上市
企業在國內A股市場主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分階段獎勵800 萬元。其中企業在券商、律師、會計師等上市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并到湖北證監局首次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的,由市財政獎勵50萬元;對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獎勵 150 萬元;對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公開發行的企業,獎勵600萬元。
(二)企業“買殼”或“借殼”上市
市內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后,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三)外地上市公司遷入
將外地上市公司遷至十堰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遷回十堰市的,一次性獎勵600萬元。
(四)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晉層、上市及轉板
1.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獎勵100萬元;掛牌后進入創新層的企業,獎勵 100萬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獎勵300萬;北交所企業轉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 300 萬。
2.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企業直接到上交所、深交所首發上市的,按照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獎勵標準扣除新三板已兌現部分后予以獎勵。新三板企業按規定異地“買殼”或“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遷回十堰市的,扣除新三板已兌現部分后一次性予以獎勵。
(五)企業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
由各縣、市、區自行制定獎勵政策。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兌付
第六條 兌付原則和流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財政部門執行撥付的原則,實行企業上市獎勵“無申請兌現”。
(一)及時審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依據有關信息系統以及大數據庫等,對我市上市相關數據進行審查,
審查資料留本單位存檔,以備事后監督檢查。
(二)函告撥付。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據審查情況,及時函請市財政局撥付。
(三)及時兌現。市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提請兌現政策的函,力爭在5個工作日內將兌現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企業上市獎勵資金可用于補充企業上市中介費用、 企業上市股票發行費用、企業營運資金等。
第八條 財政部門和金融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企業上市和掛牌獎勵政策。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用期2年。原獎勵政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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