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專利申請好處,讓專利侵權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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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8.12.12
隨著知識產權體系的逐漸完善,人們逐漸認識到專利對于公司的重要性,然而對于很多企業老板來說,僅僅是知道需要申請專利,而不知道怎么去將研發的產品更好的申請專利,并且在知識產權領域還有一個天敵,那就是盜版,那么就有很多人疑問,在法律制度層面的知識產權制度到底能不能有效制止這類知識產權上的侵權?然而,知識產權的存在絕不是為了拒絕盜版,而是為了將盜版和正版區分開來。
案例1:外觀專利侵權案:
原告: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
一項專利名稱為“移動電源”的外觀專利的專利權人是原告深圳市將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然而該公司的調查組卻發現作為制造商的被告東莞市慧衍電子有限公司卻在阿里巴巴網絡平臺上銷售該汽車移動充電電源,從而侵犯原告的專利權,故請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刻停止制造和銷售該產品,并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法院判定后認為:被告未經過原告的許可和認同,實施、制造并銷售已經被原告獲得專利權的的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害原告的外觀專利權。而對于賠償的經濟數額的確定,應當首先確定被告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首先就是充分結合該專利的市場價值以及侵犯該專利權的電源主機在實現汽車應急啟動時的市場利潤時所發揮的作用,認定該產品對實現產品的市場利潤發揮主要作用,在此認定的的前提下,法院綜合考慮專利所屬的類型以及情節等因素來確定價值,并將獲得的利益賠付給被侵權人。
案例2:實用新型侵權案例:
原告:蕪湖科達公司
被告:東岳機械公司
一項專利名稱為“一種蒸養車自動掛鉤脫鉤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歸為原告蕪湖科達公司所有,然而該公司的調查組卻發現作為銷售商的被告東岳機械公司卻將侵權產品銷售給江蘇中技公司等客戶,從而侵犯原告的專利權,因此,請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刻停止銷售該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19820元。
法院判定后認為:被告所銷售的產品包含了與原告獲得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雷同,已經在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所保護的范圍內,因此判定被告的確是侵權人,在此認定的前提下,法院綜合考慮專利所屬的類型以及情節等因素來確定價值,將獲得的利益賠付給被侵權人,并勒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該侵權產品。
綜上所述,人們需要知道的是盜版和侵權并不可怕,當遇到這些問題要合理的去分析已有的資源去應對,而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看中的并不是企業規模的大小,而是依據企業是否真的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在專利面前,人人平等,在侵權未發生時,想要保護自己的產品不被侵犯時,最基本的辦法就是更多的申請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做到全方位的保護自家經營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