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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銅陵市各區縣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申報范圍
在銅陵市內注冊成立一年以上,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且符合《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企業,具體包括:
1.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2.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3.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二、銅陵市各區縣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申報流程
1.企業自評。企業應對照《實施細則》進行自評,認為符合條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2.縣區初審。各縣(區)數據資源部門對申報企業真實性進行核實。各縣(區)數據資源部門重點核驗企業填報數據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規范性。初審未通過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初審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見附件3)并報送市數據資源局。
3.審查認定。市數據資源局對申報企業進行綜合審查,結果在市數據資源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市數據資源局向企業頒發“銅陵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對通過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企業,無需再提供申報材料,直接認定為銅陵市大數據企業。
三、銅陵市各區縣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申報時間及注意事項
1.申報時間。各縣(區)數據資源部門于11月30日前完成初審并將推薦企業名單(附件3)報送至市數據資源局數字經濟發展科。
2.申報材料。企業申報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準備,并按照要求填報。
四、銅陵市各區縣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申報有關要求
1.各縣(區)數據資源部門要組織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逾期不再受理。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初審,對未認真履行初審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市數據資源局將視情況予以通報處理。
2.企業在申報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上報虛假數據、信息、材料等。
3.組織和參與培育認定的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銅陵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市數據資源局不委托任何機構開展相關培訓、咨詢和其它輔助工作。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變相收取費用,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5.各縣(區)數據資源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相關企業的培育,對符合市大數據企業條件的企業要認真輔導其按照規定申報,對暫時達不到市大數據企業申報條件的企業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其培育指導并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對經認定的市大數據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兌現有關培育和獎補政策,促進企業不斷做大做強。
五、銅陵市各區縣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申報獎補補貼
市級(2024年修訂)
對首次獲得安徽省大數據培育企業認定的,按照省、市不重復獎補原則,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獎補資金由市、縣(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
其他區暫無政策。
銅陵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數字安徽建設總體方案》和《銅陵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我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我市大數據產業,打造我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我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銅陵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銅陵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堅持公平公正,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大數據企業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全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三)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銅陵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收比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從事大數據服務和應用類企業。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100萬元,企業主營業務在第五條所規定的范圍內,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
2.從事大數據產品制造類企業。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200萬元,企業主營業務在第五條所規定的范圍內,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可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初審
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材料上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三)審查認定
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頒發《銅陵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八條 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可以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大數據企業庫,推薦納入上市(掛牌)后備資源管理,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補政策;(二)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列入全市大數據創新案例庫,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等方式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薦大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咨詢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接融資;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縣、區政府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縣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銅陵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銅陵tLF市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暫行)》(銅數綜〔2019〕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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