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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發展,加快培育一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 〕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 44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外包服務類: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二)服務貿易類:計算機和信息服務、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文化技術服務、中醫藥醫療服務。
上述外包服務類和服務貿易類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省科技、財政、商務、發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組成湖南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解決我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湖南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對接國家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要求,牽頭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政策宣貫。
(二)負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受理、評審、認定、復核、監督管理和服務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湖南省科技評審專家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專家的遴選入庫及培訓工作。
(四)與認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的初審推薦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九條 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 183天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申請前2年度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貿易服務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所規定的外包服務類和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認定程序為:
(一)企業自評。企業對照本章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準備申報材料。
(二)企業申請。企業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登記,在線填寫《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等申報材料,并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 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2.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 經有資質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上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4. 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收入證明材料:企業上一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一年度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作)合同(協議書)等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的票據復印件;企業上一年度從事離岸外包業務的外匯收入的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票據復印件;
5. 企業員工花名冊;企業就業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勞動合同或者社會保險費繳納單復印件;
6. 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知識產權等材料;
7. 其他需補充說明的證明材料。
(四)初步審核。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出具核查意見并報送認定辦公室。
(五)專家評審。認定辦公室依據企業申報材料,隨機抽取專家庫內至少5名專家對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專家意見。
(六)認定。認定辦公室對專家意見進行審議,并對專家有異議的企業進行核實或現場考察后,將擬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提交領導小組審核。
(七)公示。審查通過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擬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報科技部技先平臺備案,獲得認定編號后,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認定,并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官網上公布認定結果。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
(八)核發證書。認定辦公室統一印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省科技、財政、商務、發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公章)。
第十一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由認定辦公室發布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認定辦公室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在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過程中發現問題,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解決。各市州科技、財政、商務、發改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上注明的資格有效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 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第十四條 企業獲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后,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每年在商務部 “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并通過技先平臺,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企業年度信息。在同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信息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包括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重組、轉業和遷移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辦公室報告。經認定辦公室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企業條件發生變化被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當在被取消資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企業通過造假獲得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辦公室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且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繳納稅款、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五)通過造假行為獲得資格的。
第十九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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