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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2020-2021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的若干規定
為統一規范全市產業扶持政策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產業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總體要求
(一)我市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規定。
(二)產業扶持資金投入方式上應按照“由引進資本向引進人才、技術、項目并重轉變,由事后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轉變,由分散使用向統籌使用轉變,由無償使用向階段扶持、全程服務并重轉變,由直補企業向創造外部環境并重轉變”的思路,實現“撥款變投資、資金變基金”,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結構,撬動社會資本,放大資金效應。
(三)產業政策突出資金使用集中效應,市級與省政策銜接,突出重點,集中投入,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公共研發平臺、人才優先發展和工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縣(市)區、開發區聯動,立足自身實際對市級政策進行有效的跟進補充,形成精準性、持續性、成長性和疊加性的政策體系。
(四)產業政策實行動態調整,依據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發展狀況,每年視產業政策實施效果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產業政策原則上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照2:8比例分擔;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照4:6比例分擔(扶持政策已有明確分擔比例的從其規定),實行分級負擔、配比投入,市、縣(市)區形成合力,發揮全市產業扶持政策整體推進效應。
(六)各產業扶持政策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管理,結合上級補助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分塊安排、合理調劑。有償方式投入收回的資金,作為下年度安排產業扶持政策資金來源之一。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條 運作方式
(一)完善多種形式投入,采取股權投資(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等多種運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跟進,發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事后獎補方式在事前明確目標任務等補助機制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實施不同階段,分步補助,事后清算。
(二)產業政策制定應根據產業發展特點和政策實施情況,合理確定四種投入方式占扶持資金總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則上安排在30%左右,根據我市發展情況今后可逐步調高基金占比;“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三種投入方式資金占比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當年未能執行完畢的資金,原則上年底劃入基金統一使用。
第三條 股權投資(基金)投入
(一)繼續做大政府股權投資基金規模,加強與中國制造2025發展基金、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等符合國家和省重點戰略的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或投資基金)合作對接,不斷完善股權投資基金體系。充分發揮我市天使、創業和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采取階段參股和直接投資等方式運作,本著“政府引導、科學決策、控制風險”的原則,主要用于投向我市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等重點領域。
(二)市級政府股權投資基金作為母基金,參與縣(市)區、開發區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營、專業化管理原則運行,重點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其中:市級投資基金出資15%,各縣(市)區、開發區出資不低于市級出資,剩余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社會資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超過3億元。各縣(市)區、開發區會同市屬國有企業通過委托市場化競爭方式遴選專業化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運營管理。
(三)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提出年度投資基金需求計劃,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會同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統籌平衡后提出實施計劃。
(四)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會同市金融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根據《蕪湖市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各基金實施細則。
第四條 “貸轉補”投入
(一)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貸轉補”資金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貸轉補”投入方式是通過“設定具體目標、合同管理、先通過商業銀行委貸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轉作補助”的財政資金撥付方式。
“貸轉補”項目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按屬地原則負責組織申報。申報及立項時要明確承諾項目建設具體起止時間和預期績效目標。扶持項目確定后由市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局,統一與各縣(市)區、開發區簽訂合同。各縣(市)區、開發區再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合同。
為充分保障“貸轉補”政策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項目扶持資金可撥入市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或縣(市)區具有相關委貸資質的機構,由該機構將項目扶持資金通過商業銀行實施委托貸款方式,貸給項目實施企業。
(三)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會同財政等部門對“貸轉補”到期項目進行綜合績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進行分類處理:
1.項目達到全部預期績效目標的,根據合同約定,將委貸專項資金全部轉為財政無償補助。
2.項目未達到全部預期績效目標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根據合同約定,逐級收回相應比例的委貸專項資金,并對收回的資金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資金占用費。
(四)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結合重點扶持產業的特點,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五條 財政金融產品投入
(一)財政金融產品是指將財政資金與信貸、擔保、保險、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各類金融產品組合使用,實現財政資金放大效應的財政投入方式。
(二)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提出年度財政金融產品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為規范財政金融產品運作和管理,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要針對所設計的財政金融產品,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六條 事后獎補投入
(一)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事后獎補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事后獎補政策結合年度產業政策執行、產業發展重點設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獎補額度一般應與經營貢獻、投資強度、創新成果、就業等設定的績效目標掛鉤。
第三章 申報兌現
第七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機制。按照受理、審核、兌現“三分離”的原則,建立“企業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或決策機構)主導審核,財政部門統一兌現”的工作機制,實行線上線下同步推進、流程辦理、限時辦結,政策兌現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注重初始、結束等辦理節點與企業(個人)的信息對稱,不斷提高公眾知曉度、企業滿意度。
第八條 規范政策兌現管理權限。產業政策審核兌現根據管理權限和屬地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對稅收歸屬市級的企業(個人),由市企業服務中心直接受理,市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審核,市級財政部門兌付。對稅收歸屬縣(市)區、開發區的企業(個人),由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受理審核兌付獎補資金,審核結果報市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備案,并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流程。堅持“閉環運行、風險防控”管理原則,統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門審核、涉企系統錄入、審核結果公示和資金撥付”的模式運行,納入政策兌現網上運行平臺流轉。其中:審核結果公示需在易企網或政府門戶網站進行,除有明確規定外,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項須從中心申報啟動,不得“體外循環”。
第十條 規范政策兌現審核時限。自企業提交全部符合規定的材料開始計算兌現時限,需要補正材料的,自補正材料提交后開始計算兌現時限。核準制項目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評審制項目原則上1個月內處理完畢;其中需要提交政府決策的事項,待政府決策后3個工作日兌現完畢。各級相關部門要嚴格對照流程,切實履行職責,細化內部流程,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每個環節步驟,確保兌現工作規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產業政策主管部門承擔政策制定、執行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主導政策兌現認定:
1.負責牽頭制訂、調整產業政策、實施細則和績效目標,列出申報資料清單、明確辦理時限,組織在政府門戶網站進行信息發布。
2.負責對照產業政策和實施細則進行項目審核(評審項目需牽頭組織專家評審,確定是否支持以及支持金額);依據審核結果在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涉企信息錄入、預警信息核對處理工作;做好評審項目提交政府研究決策、審核結果公示等其他環節相關工作;在財政部門統一安排下進行國庫集中撥付;按季度向財政部門提交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協助財政部門與各縣(市)區、開發區清算。
3.負責指導市企業服務中心和縣(市)區、開發區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條款,對市企業服務中心和各縣(市)區、開發區提出的政策疑問即時解釋答復、快速裁定。
4.負責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常態化評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動態調整修訂機制。
5.負責對縣(市)區、開發區政策兌現涉及市級資金分擔事項進行抽查復核,強化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設計政策總體框架,明確扶持方式和政策資金總量,參與產業政策和績效目標的制訂和修訂,做好各政策之間的銜接,統籌財力合理安排資金預算。
2.對產業扶持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產業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產業扶持政策評價、調整和退出機制。
3.根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審核認定結果及時將資金指標下達至管理部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兌現資金轉賬至申報單位(個人)。同時,建立市級政策兌付資金預撥機制,按季度提前向各縣(市)區、開發區預撥資金,并根據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提交的政策兌付資金市級承擔情況組織清算。
第十三條 市企業服務中心職責:
1.負責政策兌現申請初始信息的錄入;根據企業申請和各產業資金支持政策規定,對照清單、流程,對申請企業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齊的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將企業申請材料通過政策兌現事項網上運行平臺等形式分送各主管部門審核。
2.負責政策兌現事項網上運行平臺全程流轉,督促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每個環節步驟;對初始、結束等節點辦理情況,與企業(個人)的信息保持對稱。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加強審計監督,確保政策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對違規制定和執行政策,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問責。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六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對采取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等有償方式投入的資金,經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償仍無法收回或償還的,允許存在一定比例的資金損失情況。
第十七條 建立風險補償與預警機制,降低風險投資成本,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保證財政有償資金良性運轉。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積極爭取省招商引資、“三重一創”、制造強省、科技創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享受。失信企業、拖欠財政性資金企業不得申報獎補政策。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各級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根據政策體系和實施細則落實政策審核要求,嚴守兌現條件和標準,嚴控審核裁量權,不得隨意放大或縮小兌現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兌現標準。
第二十條 產業扶持資金納入“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申報單位重復、多頭申報享受,以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財政扶持資金,或在項目實施、驗收等過程中蓄意提供虛假資料的,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將會同各縣(市)區追回或抵扣已撥付的財政扶持資金,取消該單位五年內所有財政扶持政策的申報資格,并將申報主體及法人代表依法記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按規定期限執行,待政策到期后統一執行本政策體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本規定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每年度終了后,各產業政策管理部門要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本市此前出臺的扶持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度起施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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