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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社會科學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充分調動和激發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努力打造文化強市,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生態美的新階段現代化“三優池州”,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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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并主辦池州市社會科學獎(以下 簡稱市社會科學獎),領導評獎各項作工作。
第三條 市社會科學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大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習近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重要論述和視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社會科學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四條 市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堅持依法規范、質量第一 、寧缺勿濫和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成立市社會科學獎評獎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和市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等有關單位組成。 成立市社會科學獎評獎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評獎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承擔評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并制定評獎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報評獎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在評獎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市社會科學獎評審委員會,每屆評審委員會由評獎工作領導小組聘請學術造詣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有較高知名度、辦事公道正派的專家和學者組成,負責具體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對象、范圍
第六條 參與評獎的成果必須是本市區域內的個人或集體創作的社會科學領域成果。
第七條 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對象是社會科學方面的,雖借鑒運用了自然科學的內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會科學評獎范圍。
第八條 本市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著作必須是本市作者擔任主編, 論文為第一署名。
第九條 參評成果須為評獎周期內取得的成果。下列各類社會科學成果,可申報參評:
(一)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 正式出版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編著
、 譯著、工具書、
古籍整理文獻 、社科普及讀物),
公開 發表的論文和研究報告;
(二)應用對策性成果,包括 不宜公開發表并具有重大應用 價值的內部研究報告,已被實際部門采用并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具有鑒定驗收報告或縣( 處)級以上單位書面證明和佐證 材料的,可以申報。
署名為單位的成果,原則上以署名單位名義申報。若變更申報人,須提供經署名單位和參與者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體名義申報。
第十條有以下情況之的,不得申報參評:
(一)已經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的成果;
(二) 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成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
》規定 ,屬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四)黨政機關副廳級以上
干部的專著 、論文或為第一
主編的合著。
對參評成果的其他具體要求,在每屆評獎細則中另行規定。
第三章評獎和授予
第十一條 市社會科學獎評獎周期為三年。
第十二條 市評獎辦制定評獎細則,報評獎工作領導小組
- 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評獎程序分為:個人申報、受理單位初評、市評獎辦組織評議 、 評審委員會 (或委托第三方)評審、 市社會科學獎評獎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擬獲獎名單、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等 7個環節。
第十四條 受理個人申報的單位是指:
(一)縣區委宣傳部門;
(二)市直各部門、 高等院校 、大型企業 、 中央或省駐 池單位。
(三)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社科類組織。
受理申報的單位,應推舉有較高學術水平、公道正派的專家組成初評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寫出評審意見并蓋章,登記造冊匯總后報送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做出成果認定意見,提出獎勵等級建議。評獎工作領導小組對評審委員會評審情況進行審定,產生擬獲獎名單。
第十六條 擬獲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須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 7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的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向評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
第十七條 市社會科學獎的獎勵等次,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著作類與論文類分設。
第十八條 市社會科學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和獲獎通報。評獎經費由財政預算列支。
第四章 評獎紀律
第十九條 凡發現有剽竊、侵奪他人學術和創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社會科學獎的, 由評獎工作領導小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社會科學獎的, 由評獎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評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參與市社會科學獎評審及有關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 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池州市社會科學獎評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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